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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合伙企业优惠政策(个税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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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其组织架构十分灵活以及税收便利等优势,它也成了股权激励、吸引投资、股权交易等普遍采用的形式。

然而,目前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弄不清楚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纳税地点,这就导致企业在合伙企业处理上存在涉税风险。

今天,就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展开分析,以求在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处理上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谁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首先,合伙企业虽然属于“企业”,但是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大家也可以理解为“穿透机制”。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税,由穿透后的合伙人来交,具体交什么税,取决于合伙人的身份。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发布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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