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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基金公司转让指引)

一、注册资本

法律未明确规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但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规定已设立的私募基金公司入会条件,Zui低的实缴资本需达到1000万。故律师建议在设立私募基金公司时Zui低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

二、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协会要求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内容,需对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应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以上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密切相关的字样。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所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公司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经营范围的确定应严格遵守专业化原则。否则,私募基金公司需进行整改并做工商变更登记。

三、登记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aoji管理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故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岗位设置应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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