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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要程序为: 
        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方面只限于是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规定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第三,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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