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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
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 许可证件名称:无
5. 改革方式:无
6. 具体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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