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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特别是建安企业业务复杂,时常会遇到相关问题,几种特殊情况恰好与建安企业有关,两者如果区分?今天一起来理理。
一、兼营概念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举例: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入户装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提供装修服务的,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二、混合销售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特殊情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编理解:
1、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2、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3、“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
四、结论
一般来说,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般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形:
(一)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风险提示
一)建安企业应避免存在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却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存在因未分别核算造成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并且对提供的安装服务也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避免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举例:甲企业在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中,电梯市场价不含税价是1000万元,安装费不含税价是200万元。乙建安企业外购电梯,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正常报价是1000×(1+13%)+200×(1+3%)=1336万元,应交增值税136万元,如果乙企业为少缴税款,将安装服务价格定高一些,不含税总价不变都是1200,含税报价:500×(1+13%)+700×(1+3%)=565+721=1286(万元),应交增值税86万元。对于销售电梯定价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