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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那么多企业去横琴成立合伙企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对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激励力度,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人才指满足横琴产业发展导向需求、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对横琴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包括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等类人才。

第三条横琴新区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并决定人才奖励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奖励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获奖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年从横琴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励每年实施一次,自愿申报、严格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可申请特殊人才奖励。

第七条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下列七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额(按所属期核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第八条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

获奖人员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中,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办法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发放人才奖励;其他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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