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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梳理
一、征收个税: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具体落实:财税[2000]91号
为落实国发[2000]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所谓的“先分后税”原则。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5、特定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