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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横琴合伙企业个税返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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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其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性的各类企业,丰富了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体系,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动力。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时间短,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各地在税务实操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性。本文笔者主要就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一)定义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是由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组建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即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分享基金企业的利润。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专业的管理者充当普通合伙人(GP),由投资者充当有限合伙人(LP)。为便于理解税务处理,本文将普通合伙人(GP)与管理人相分离。

(二)优势

1、避免双重赋税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股东存在“双重赋税”的情况。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收到收益时,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分配给个人股东时,需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从而使个人股东的实际税负较高。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由于采用“先分后税”的计税模式,从而避免了“双重赋税”。税负成本低,让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业内主流的基金运营方式。

2、运作方式更灵活

有限合伙型企业中,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设置优先、劣后级,在实现优先级约定的收益及本金之后,劣后级再分配收益或利润;有限合伙人仅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换而言之,在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中,各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股东根据实缴出资金额在公司内部行使表决权;而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合伙人可根据约定事先设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运作方式相对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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