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多层次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构架
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多层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构架问题,以下图为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私募股权融资模式常用的组织构架,有限合伙企业B投资A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B合伙企业的LP(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又是一个C企业,C企业本身又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LP为甲和和乙的自然人。D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为B,C合伙企业的GP(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问题一:A企业分股利时,合伙企业谁是纳税义务人?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本案例中,A分红时,B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即C企业(有限合伙)不是纳税义务人,C企业(有限合伙)的LP甲和乙自然人是纳税义务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居民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
因此,在本案例中,D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股息,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故需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办理纳税申报。
3问题二: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还有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如果是经营所得,由L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GP取得的股息及其他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所得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