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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呢?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 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前面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讲,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上述所得涉及的税收外,其他税费均由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类型及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财税政策,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
生产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因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通常是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