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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常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用于股权激励。出于、便于管理等方面原因,不少企业IPO申报前希望将员工持股平台的组织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此类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既有IPO案例,对这类操作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如下。
问题一:如果已经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但是希望变更为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有哪些途径可以选择?
回复:
如果希望将既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变更为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我们理解主要存在如下两种途径:
方式一:由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方式二:新设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原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方式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出台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提供了操作指引。部分上市公司也披露公告了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操作,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但若采取方式一,可能面临如下难题:(1)我们暂未看到其他地方有类似的操作指引,因此其他地区操作的可行性有待探讨;(2)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分别受《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范,二者从法律地位到内在逻辑都有本质的不同,所以严格来说二者不存在直接“变更”的途径。因此,在IPO的背景下,其变更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和问询(前述案例也均为已上市公司进行的变更)。
因此,经检索近年IPO相关案例,较于方式一,方式二更为常见。方式二实质系通过“股份转让”变更员工持股平台的组织形式,因此变更过程的税务合规性、原持股平台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问题二:变更前后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架构是否需要保持一致?
鉴于部分拟IPO企业出于调整激励对象或清理代持股权等目的,可能会按照调整/清理后的出资架构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将与原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比例有所差异。
从有利于IPO信息披露的角度,若发行人需要调整激励对象或清理代持股权的,可以考虑在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层面先行调整/清理,或变更后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另行调整/清理,而不是在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时直接予以调整/清理。
在员工持股平台组织类型变更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架构建议保持一致,出资架构保持一致存在如下优势:
(一)股份转让前后,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架构保持一致,更有利于IPO过程中解释本次股份转让仅系平台类型安排的调整,较为合理;
(二)从税负的角度,股份转让前后,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架构保持一致,可能会更有利于发行人和税务主管部门解释平价或低价转让股份的合理性,避免出现因为出资架构不一致而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核定征税等情形。
此外,从既有IPO案例的处理方式上看,变更前后的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架构保持一致较为普遍,相关IPO案例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