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税返还政策及条件
合伙企业可以说是一个很特别是存在,虽然是企业但不具有法人资格,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因其具有灵活性高、税收透明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
但也因为它的特殊,其涉税处理的问题很容易让人产生误区。今天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合伙企业的相关涉税问题。
一、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 “先分后税”里的“先分”是什么意思?
这里 “分”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
2. 是不是利润没“分”到手,我就不用缴税?
“先分后税”里的“分”是“划分”的意思,并不是实际的分配。换句话说,按现行政策规定,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收入,不管是否向投资方分配利润,投资方都需要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3. 这里的“先分”又该怎么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有这几个原则:
(1)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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