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珠海横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 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 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 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 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 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 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 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 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 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 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 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 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 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 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 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 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 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 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 中央、国务院 2021 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 体方案》执行。 五、 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 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