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合伙企业优势及政策(个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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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成立合伙企业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规定的必须采用合伙制度的企业;
构建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企业自身税务节税需求;
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规定的必须采用合伙制度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明确表示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有限公司制。
因为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责任较大,有时候牵涉到的利益较为重大,为避免从业者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不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构建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制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在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时候,企业创始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GP),即便在占据很少的股份依然可以控制整个合伙企业。避免持股平台影响整个企业的运行。
企业自身税务节税需求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洼地园区的两大“节税利器”,可以较大程度上实现合法合规避免。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申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高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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