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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法,合伙企业是没有25%的企业所得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只在分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替代为申报。

那么合伙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

第一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率,是20%,

第二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5%-35%。

1、如果老王、老李的这家合伙企业t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备案时,就有两种可以选择合算的方式.

(1)如果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那么合伙人老王、老李,在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来计税,税率是20%,那么老王老李各1000万的收入,就要缴纳200万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选择的核算方式是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那么合伙人老王、老李在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纳税,税率就是5%-35%,那么老王和老李要缴纳的个税就是1000*35%-65500=343.45万,要缴的个税税额,是343.45万。

2、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这家合伙企业不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创业投资基金,那么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时候,直接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时老王、老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他们每个人要交的个税,就是343.45万,税负率是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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