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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备案,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境外投资备案Zui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认定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Zui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根据《办法》,Zui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Zui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颁发。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Zui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二)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Zui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Zui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三)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Zui终目的地,为每个Zui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的《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如企业已先在香港设立境外企业作为境外平台公司,再通过对该平台公司增资的方式Zui终投资到美国和法国,则应根据实际投资额为其美国和法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别颁发新的《证书》,香港企业的《证书》应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