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怎么做?截止去年,据报道,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三十多万人 全行业业务收入2000多亿。全国创收过亿元的律所已有几十家,北上广的律所合伙人年创收过千万的也不在少数。比如北京有律所1782家,律师23776名,创收97.61亿元,人均创收41万元;上海有律所1222家,律师16692人,创收89.1亿元,人均创收56.3万元,位列全国首位;
虽然各地因为经济水平差异,人均创收有差异,但无可厚非,经济发达地区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收入非常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就将律师行业列入了高收入行业之列。但是现有律师行业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水平,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下,以及合伙人收入集中,缴纳税款也集中的形式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多年来中国律师业主要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即使有部分是查账征收,也是虚构很多费用发票进行冲抵收入和利润进行少交税款。
主要财税问题和风险:
在查账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诸如,办公室租赁费、工薪律师工资薪金、律师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会议培训费用等等。一些律所购买“发票”抵扣成本,这种做法在“营改增”后,必须彻底杜绝,否则律所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随意找或购票冲成本费用的做法存在虚开风险。作为律师,虚开虚受发票的法律风险应该非常清楚。
少列、分解营业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一是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顾问费等,隐瞒营业收入。二是采取费用抵顶收入的方式来少计收入,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而事务所只就差额部分计算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未扣、少扣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事务所帐面上雇员工资刚达起征点,其应得收入通过虚列差旅费报销等方式领取,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事务所只就出资人所得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了雇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在的税务环境和国家税务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务要求越来越严格,过去律师行业的财税处理已经严重不再适用。
随着2012年“营改增”后,律师业被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律所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律所属于服务行业,主要成本费用是人工,即使有外包咨询服务,但很多是个人提供的服务,没有发票,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帮其代扣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没有多少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负增加。
国家连续发文,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要求如实进行纳税义务-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伙人等再用以前方式进行财税处理已经落伍,其税务风险巨大。目前已经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因为需列费用,少代扣代缴个税等问题被税务稽查处罚。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主要以律师合伙人为首,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律师服务。尤其是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证券经纪律师业务,往往也会咨询更高水平的外部律师专家进行合作。在我国,对于紧密的劳动合同合作框架下的业务模式,有着严格的税收制度。员工对于从律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高4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从律所所取得的福利,都是征税范围;对于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灵活操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