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出横琴牌证的澳门商户及澳门机动车所有人(澳门居民)须符合的条件
1. 澳门商户在横琴注册设立至少一家独立法人公司,在横琴具备实体经营场所并已实际运营开展业务,允许申请 3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2. 澳门商户在横琴注册设立一家持有 股权的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横琴新区土地,允许申请 3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3.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在横琴新区购置房地产(限住宅、写字楼、商铺),允许每个单位申请 1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4.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在横琴工作,持有聘用合同并在横琴缴纳社保,可以申请 1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5.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横琴新区引进特殊人才,或与横琴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国有企业)有合作协议的澳方派出机构派驻横琴的工作人员,凭澳方派出机构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 1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照;
6.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限于选择其中一个条件办理。
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须符合的要求
1. 机动车类型为 9座(含)以下澳门非营运小型客车。
2.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且在有效期内。
3. 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保险期限不少于临时入境牌证有效期。
4. 境内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均处理完毕。
5. 安装电子车牌识别标签。
6.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机动车 3年内无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7.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机动车 5年内无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滞留境内交通违法行为。
8. 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 5年内无利用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越边境、携带危害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超范围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9. 在境内外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
10. 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车辆所有人)/ 其委托人带备以下文件,于政府办公时间到上述申请地点提交:
1. 已填妥及签署之「签发通行证的申请」表格(可于各海关站或申请地点索取,或于海关网页下载);
2.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本 1份(须出示正本核对),如车辆所有人为商业企业,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书;
3. 登记摺复印本 1份(须出示正本核对);
4. 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复印本 1份(须出示正本核对);
5.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确认函(单牌车)/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确认函第四联;
6. 获主管当局批准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本;
7. 如车辆有抵押,须递交有关抵押证明文件;
8. 如更换通行证,须交还原有之通行证。
审批所需时间:于交齐文件次日起计 2个工作日内,海关预约申请人安装车辆电子标签和领取通行证等程序的时间及地点。
申请人 / 其委托人按预约时间到达办理地点进行安装车辆通关电子标签、领
通行证及缴付法定之签发费用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