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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代办(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 2022-03-15 10:04 更新时间: 2024-06-07 07:00

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税政策详解

一、创投企业的条件

(一)必须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还是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缴纳20%个税,综合税负25%+75*20%=40%;

(二)必须是创投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三)必须是创业投资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指投资中早期项目,主要是指天使和VC阶段;

股权投资企业主要是指后期项目,主要是指拟IPO阶段。

实务中绝大多数创投企业,都是同时投资以上两种类型的项目,并且这两种项目在实务中很难准确区分其阶段。

能否享受选择20%的税务优惠,主要看备案,而非投资项目类型占比。

(四)同时符合(一)-(三)条件的,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二、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一)股权转让所得

1、按照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

2、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3、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4、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

1、全额计算,税率20%。

2、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一基金核算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均适用20%税率,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核算,即创投企业股息红利的盈利不能抵减其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

三、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一)股权转让所得

1、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期限为5年。

(二)股息红利所得。

1、全额计算,税率20%。

2、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期限

1、事前选择,一旦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何选择

 由于是事前选择,一选就是三年,并且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绝大多数期间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亏损不得跨期扣除,因此很难进行事前选择。

 

六、优惠备案

1、首先在证监部门或发改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备案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备案备案备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需主动备案。

要求在30天以内备案实务中很难做到,因此许多税务机关都会允许逾期备案。

2、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3、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无论是选择单一基金核算还是年度整体核算方式,对于2018年5月14日出台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相关优惠政策,都可以叠加使用。

 

七、普通的合伙企业

1、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20%;

2、除股息利息红利之外的,全部作为经营所得,按照5-35%缴纳个税。

 

八、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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