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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珠海横琴合伙企业好处(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4-14 14:46 更新时间: 2024-06-0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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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客户咨询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因此收集并了解了相关政策,为了方便学习和使用,现进行归集整理如下: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之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之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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