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3530180825

珠海横琴自贸区合伙企业成立(办理指南)

发布:2022-04-24 10:52,更新:2024-05-09 07:00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 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内容: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 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 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 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核心内容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 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系方式

  • 地址: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 邮编:518000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市场经理:汪女士
  • 手机:13530180825
  • QQ:384930237
  • Email:384930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