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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合伙企业地址续签变更(办理时间)

发布时间: 2022-04-24 11:27 更新时间: 2024-11-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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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

合伙人是自然人: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Zui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

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

(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免税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

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

(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2)合伙企业能否使用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未明确。

(2)专项附加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时扣除,月度/季度不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起纳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税,由法人合伙人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享受免税政策。

注释:

(1)“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租赁所得”、“”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2)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亏损,“股息、红利所得”仍然要纳税,不得弥补“生产经营所得”的亏损。

(3)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享受的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按照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

4、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怎么纳税?

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已经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过个税的盈余不允许扣除。所以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要先把盈余分配,反正分不分配都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

5、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该如何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虽然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发放时仍然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工资扣除,所以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允许投资者扣除的生活费用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6、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可以像税务中介一样替投资者去税务局办理。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可以再减除5000*N的生活费用。但需要将季度数据换算成年度数据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同时可以减除5000*N个月的生活费用。

7、未实际分配利润是否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享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8、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如何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怎么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Zui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2、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14、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告2015年第81号)

16、合伙企业增值税规定?

(1)也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

(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个体户和个人可以免交增值税,超过10万,全额征收(是提高起征点,不是免征点)

17、对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会计并表”问题?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上述六条因素中,Zui为倚重且对判断是否构成控制Zui为关键的是第(3)、(4)、(5)和第(6)条。

小结:

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呈现“人合兼资合”的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时,不应仅仅基于GP的身份作出判断,而应重点关注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基金具体情况而定,如各投资者相对持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等因素。

通常来说,在合伙企业里面,普通合伙人的地位更接近于有限合伙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人),运用其在私募投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等进行投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有限合伙人利益的Zui大化,这也是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特有的优势所在。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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