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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办理条件及费用

更新时间:2024-09-2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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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被反征补缴增值税的。但一定要准确把握上述三个条件。

新政将在跨境电商综试区先行

目前,免征不退政策于跨境电商综试区内实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目前国务院三批试点城市共计35个:

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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