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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马上持股、依据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三种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

1、合伙制企业的税负种类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2008]159号)规定,“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作方为交税扣缴义务人。合伙制企业合作方是普通合伙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方是法人代表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企业个人所得税之增值税率
合伙制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花销下述危害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自己的生产加工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加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Zui新项目,能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情况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制造经营以及与生产制造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得到 的各种盈利,包括商品(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盈利、劳务服务盈利、建筑项目合同书款盈利、财产租用或转让盈利、利息支出、其他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独立合作方的税负应缴得所额的计算
各合作方以“合伙制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为总数,按下述规范确立应交税总收入额:
A.按照《合伙协议》服务承诺的占比,确立应交税总收入额;
B.倘若合伙协议没有服务承诺占比或服务承诺不建立的,则按照合作方商讨管理决策的占比确立应交税总收入额;
C.倘若合作方商讨不上的,则按照合作方出资额投资占有率确立应交税总收入额;
D.无法确立投资占有率的,则按照合作方数量平均值计算每一个合作方的应交税总收入额;
E.但《合伙协议》不能服务承诺将全部利润分配给一部分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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