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核定征收形成的税收洼地
核定征收本是针对账证不健全,无法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所采取的临时性过渡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对核定范围、应得所得税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即使据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不匹配,也无需承担偷逃税的税务风险。核定征收成为地方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
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控股公司仍须注意的风险
01
合伙企业的税收陷阱
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的陷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退出税率的不确定性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下面控股公司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分配给LP(有限合伙人),LP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涉及合伙企业税政的文件有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国税发〔2004〕81号、财税〔2008〕第65号、财税〔2008〕159号、财税〔2011〕62号、财税〔2012〕67号。但上述文件中大部分是程序法的规定,关于实体法的寥寥无几。由于税收立法的模糊性,直接导致在各地税务局的征管实践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执行口径:
一种观点认为,LP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例如:广州、新疆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LP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例如:上海、深圳等;
还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如为有限合伙人,则税率为20%。如为普通合伙人,税率则为5%~35%。比如重庆等地。
② 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纳税
企业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即实际控制人→持股有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持股有限公司取得控股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 无法享受个人直接持股的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另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02合伙企业的注册地陷阱
在实务中,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也有很多企业出于税负的考虑,选择在西藏山南、新疆霍尔果斯等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因为这类地区常给予企业两种税收福利: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这类给予特殊税收待遇的地区被行业内称为“税收洼地”。不过,“税收洼地”也可能给客户带来不便。
税收洼地的两种税收福利
①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