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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深圳外资公司注册(公司设立指引)

发布:2023-03-02 16:04,更新:2024-05-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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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试点制度,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制度,系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参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QFLP企业包括QFLP基金管理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自2010年上海首先推出QFLP试点起,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QFLP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贵州、福建平潭、珠海、广州、青岛、厦门、苏州、海南、沈阳、济南、广西南宁、河北雄安、无锡、南京、杭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尽管QFLP没有全国性政策,一直以地方试点的方式推进,QFLP仍已成为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各地QFLP政策对比

经历10余年的发展,QFLP试点政策的准入门槛正逐步降低,但由于各地外资发展历史和现实需求不同,QFLP试点政策各有特色,下文将依次从QFLP基金的认缴(实缴)出资额、投资者、投资范围、禁止事项,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管与股东的资质等方面对比各地QFLP政策。

一、各地区对QFLP管理企业(GP)的要求

01注册资本

对于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多数地区作出如下规定:

(1)认缴金额一般为150万至2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3)出资进度安排上,要求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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