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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投资公司办理指引(员工持股平台申请要求)

发布:2023-06-25 16:03,更新:2024-11-2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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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投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经营范围

根据《工作指引》,创投企业分为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形式为公司制)和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形式为合伙制)两种形式,《工作指引》规定了两种创投企业的具体设立、备案要求和流程。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限于以下: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另外创投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股票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杠杆融资、对外担保、借贷活动,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此外,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海南创投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1、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金融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内资企业适用);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目录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类别中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目录中海南省的“创业投资”(外资企业适用)。

创业投资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并在海南省实质性运营的公司制创投企业,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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