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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海南深圳投资公司成立(合伙企业办理指引)

发布:2023-06-28 11:32,更新:2024-11-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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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指至少包含一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应如何纳税呢?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在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为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以及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是否留存部分利润,均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先分配到每个合伙人身上,缴纳税款,留存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实际为税后留存利润。

每个合伙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进行平均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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