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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单牌车入境办理手续怎么操作

更新时间:2024-11-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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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对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入出广东省且在广东省行驶的持有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澳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在6米以下且座位数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澳门机动车所有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性居民。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Zui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其中1名为澳门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且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及驾驶人备案手续,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方可进入广东省行驶。

  第六条  对临时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负责入境出境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澳门机动车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联系配合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七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应当交验澳门机动车,并提交以下有效证明、凭证。

  (一)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和备案驾驶人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多次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含签证、签注)。

  (二)澳门机动车登记文件(所有权登记凭证和登记折)。

  (三)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少于临时入出内地期限。

  (四)备案驾驶人内地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注册登记7年(含)以上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利用信息系统核查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入境的电子备案数据,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八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应当与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Zui长不得超过1年。

  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以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重新核发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使用原号牌号码。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九条  澳门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等发生改变的,或者澳门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等因故不再入出内地的,或者澳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驾驶人应当将车辆驶离内地、返回澳门,并及时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十条  澳门机动车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牌证有效期,每次入境后在内地连续停留不得超过30天。

  澳门机动车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  澳门机动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车辆须悬挂澳门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澳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安全文明驾驶。澳门机动车在内地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应当对澳门机动车以前的入境行驶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

  第十二条  澳门机动车须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车辆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在拱北、横琴等其他珠澳公路口岸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澳门机动车通行口岸范围可以逐步放宽到其他口岸,对澳门机动车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澳门机动车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时,必须依法申报,自觉接受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

  澳门机动车首次入境前,应当按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资料备案。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注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相应的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澳门机动车经大桥口岸进入内地后,未经海关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澳门,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澳门机动车在内地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公安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办;对已取得的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机动车入境申请。

  第十六条 澳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内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限制或不予受理澳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新的申请。

  (一)利用机动车参与走私,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货物或物品,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

  (二)转让、出租、出售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或机动车的。

  (三)每年内机动车无正当理由在内地连续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次数超过2次,或者在内地连续停留时间超过90天,或者每年内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0天的。

  (四)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的。

  (五)驾驶机动车超出行驶范围的。

  (六)驾驶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超过有效期的澳门机动车的。

  (七)在内地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结的。

  (八)限制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二至六项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在处理完结前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

  备案驾驶人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备案,2年内不予受理新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核发、车辆和驾驶人备案、车辆入境出境记录、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及在内地行驶的监管。

  对澳门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期滞留内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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