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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基金会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2024-05-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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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基金会名称需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2004年第26号),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基金会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

答: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即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除以上直接登记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其他均需要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的发起人有什么要求?

答: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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