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深圳前海融资租赁壳资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合同中,出卖人一次性收到钱款,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退出租赁物的风险管控。出租人在融资合同中只负责提供融资款项和收取租金,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作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保障承租人不至于钱、物两空,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小小的建议,希望能避免其损失。
承租人在合同签署前对出卖方主体的审查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出卖方在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后,出租人放款之后,出卖人即收到全款。因为没有余款的压力,往往有些没有资质和诚信的出卖人可能就对后期产品的服务懈怠,不能及时响应承租人的要求;甚至出现较大的产品质量损害,承租人的巨大损失得不到弥补。所以在签署合同之前,承租人要充分审查出卖人的资质,是否代理商、贸易商、还是生产厂家,同类产品是否有发生过产品质量纠纷,出卖人在发生过纠纷后的处理意见,出卖人是否有赔偿能力等,承租人都要充分考虑,以免发生争议,即使胜诉后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TWO
承租人的对租赁物的验收
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后,对租赁物的验收比较重要。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有标准的格式合同文本,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不会对产品质量约定作出承诺,出租人一般也不会对验收标准作出特殊的说明,出租人通常以承租人收到租赁物时作为验收合格,并让承租人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盖章。如后续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承租人以产品质量未经验收合格,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 出租人提供的验收证明就会让承租人处于被动地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就是出租人不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签署前与出卖人充分沟通,对出租物的重要质量标准作出约定,或要求对方提供产品说明书,或作出特别约定试件成功代表验收成功等。可以在出租人的验收单据上写明“此验收单仅对产品的外观验收,产品是否达到出厂标准,待出卖人调试成功后确认”。鉴于验收可能是承租人的权利或义务,出卖人会辩称是承租人迟迟不肯验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调试成功,经承租人确认视为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