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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办理时间

更新时间:2024-09-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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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股东投资及兼职等所涉及的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同时对外股权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同时在已登记的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持股,拥有该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在此种情况中,股东投资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实质上并无明文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但从细节上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比如,股东同时在其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任职高管,则涉及高管兼职问题;若就持股比例或其他控制因素而言,涉及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若处于同一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则涉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问题。

1、股东任职高管涉及的兼职问题

2、实际控制人认定冲突问题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问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股东同时任职两家以上管理人高管 (该问题的解决同样适用于非公司股东的高管人员兼职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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