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资融 资租赁公司壳资源出售
更新时间:2024-11-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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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个省、直辖市的商务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金;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人民币。一线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融资租赁公司已全面停止新设立注册,甚至暂停任何变更,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想要获得融资租赁公司,华商有对策,目前的政策想要获得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难度极高,在多地都无法新设立注册的状态下,转让收购一家深圳前海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个好的选择,深圳前海自贸区在不改变股东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董监高结构。
深圳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含有“融资租赁”;
2、注册资本Zui低为1000万美元;
3、经营期限30年;
4、具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
5、具有符合条件的境外股东;
6、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
针对境外公司的条件:
1、投资方必须为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2、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因为香港公司需要成立18个月以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因此香港公司为18个月以上)
3、国外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