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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深圳基金公司转让操作指南

更新时间:2024-05-1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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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确保私募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全国股转系统召开上述做市业务试点工作部署会,约40家私募机构的代表。会议介绍了私募机构参与做市试点的条件及程序。私募机构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稳健;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申请机构及人员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测试;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等。

“在新三板挂牌的私募机构与非挂牌私募机构均可申请参与做市试点。”一位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透露。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私募机构开展做市试点前,需要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组织的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私募机构应按照即将发布的《专业评审方案》规定的内容、格式准备申请材料。有市场人士预计有十几家私募机构将申请参与做市试点。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注册条件:

一、前海基金型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深圳”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1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非必定条件);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

(1)、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以上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

(3)、投资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受托管理(以上不含限制项)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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