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3530180825

代理横琴合伙企业审批时间

更新时间:2024-12-11 07:00:00
价格: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13530180825
联系人:汪女士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Zui为常见的载体,Zui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其作为“税收透明体”的“先分后税”特性,以致于常常有人产生“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税”、“合伙企业先向投资人分配利润,投资人才去缴税”的误解。

实务当中,基金管理人经常会遇到投资人提出的问题:“为什么还没有收益入账,税务局就需要我缴所得税呢?”对此,本文将对合伙企业的“先后税”原则做简要的解释和梳理。
1、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可见,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所得税≠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税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合伙企业仍是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的纳税主体。

2、合伙企业的“所得”谁来缴纳?

早在2000年,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91号文”),其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法律形式做出了“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联系方式

  • 地址: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 邮编:518000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市场经理:汪女士
  • 手机:13530180825
  • QQ:384930237
  • Email:384930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