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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外资基金公司注册税收政策指引

更新时间:2024-09-1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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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一、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海南的注册

   1、海南所有企业均需要下载“海南e登记”APP,从核准名称到Zui终取得营业执照均在“海南e登记”平台办理,不接受线下业务。

    2、工商注册前置要求: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要求

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三、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要求

  经营范围只能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海南对外商投资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有较多限制需要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这点与基金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要求并不一致 

   四、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要求

   同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五、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与高管资格要求及从业限制

   除满足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外,还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4)在Zui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注:《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所称对管理人做了扩张解释,管理人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六、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

    外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七、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人)资格要求

  无特殊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与《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要求不一致。

   八、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要求

   除满足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外,还应满足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的要求。

    九、外商投资私募基金协会备案的特殊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基金协会实际上是受理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的,且没有《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的特殊要求。

 第三部分、开展管理境外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一、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海南的注册

    2、工商注册前置要求:

    1)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对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省金融监管部门将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首批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2) 非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非首次试点额度的申请,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根据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由省金融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二、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要求

    

    三、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要求

  经营范围只能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四、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要求

  试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五、 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与高管资格要求及从业限制

  除满足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外,还应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Zui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要求。 

 六、开展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

    试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只能投资: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七、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人)资格要求

1、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2、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Zui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八、开展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要求

    除满足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外,还应满足:应委托一家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或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境内托管人。境内托管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总部法人Zui近1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有足够熟悉境内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托管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能力。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Zui近3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8、Zui近3年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9、试点相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基金协会备案的特殊要求

   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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