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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核定征收办理条件及操作条件

更新时间:2024-08-2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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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前者的有两项,一是综合所得(具体又分为四小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后者的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可能会影响税率的跳档,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将会承担越高的税负,由此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社会政策功能;而比例税率的特点是,与应纳税所得额保持恒等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不会影响适用税率。根据这两种税率的区别,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以下结论:1.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应该适用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与应税收入相乘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征收率与应税收入相乘会直接得出应纳税额。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必然不能适用征收率。因为在适用征收率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恒等比例关系,高收入和低收入承担了同等税负,违背了税法本义。2.综合所得不能核定征收。综合所得中的四小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了各类具体的扣除标准,比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为了鼓励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又给予30%的收入免税待遇。各项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扣除项目,税法都规定了具体的数额限制。可以说,在综合所得的范畴内已经不存在核定裁量的空间。所以综合所得不适用核定征收。3.适用比例税率的所得可以适用征收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其适用征收率并不违反量能课税原则。事实上,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比例税率,所以征收率=应税所得率*比例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的四项所得既可以适用应税所得率,也可以适用征收率。唯一不同的是,规定征收率,更便于操作,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少了一步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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