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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要求

更新时间:2025-01-3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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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可行性分析

 

一、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一来赋予了融资租赁公司新的商机,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二来也对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两项金融创新业务的结合提出了挑战。

(一)新旧模式运作规则比较而今,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是对传统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顺应银行与租赁之间的必然关系,而将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结合起来形成的创新金融产品。结合中国现有实践,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保理模式,即以真实贸易为依托,通过买方、卖方(即供货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三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第二种:暗保理模式,即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暗保理协议,卖方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二)兼营模式扩大金融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风险,主要涉及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贸易风险、技术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等多种风险类型。商业保理业务同样存有大量风险,主要在于买方到期不归还欠款或卖方无力回购应收转款。在两类业务的上述固有风险下,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业务的结合也使得公司的金融风险大幅增加,风险分散能力受到弱化。此外,保理业务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上述金融风险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尤甚。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若遇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情况,保理商无权向卖方追偿,此时对于保理商的保护极为不利,实践中这种风险事件也频繁发生。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兼营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时的金融风险Zui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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