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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保理公司转让条件

更新时间:2025-01-3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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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深圳商业保理公司转让方面的内容,看看能不能帮大家解决一下深圳商业保理公司转让这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有所帮助。详细情况可以联系杨经理。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1.进出口保理业务;

2.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

3.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4.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4.委托投资;

5.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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