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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投资合伙企业操作流程

更新时间:2025-02-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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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是否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随着税收领域内全球合作的加速,这一话题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OECD范本和各国的税收协定也逐步承认了合伙企业的协定地位,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铺平了道路。

一、税收协定:一般规则

(一)范本的意义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范畴,它协调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关系。税收协定条款主要遵从两大范本:OECD范本和UN范本。

两个范本的结构基本是一致的,但是“三观”不同。OECD范本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对收入来源地原则有所限制,更多体现发达国家的税权。UN范本强调的是收入来源地原则,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当然,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的到来,两个范本都在悄然发生着变化。Zui突出的是OECD范本在收入来源地原则上有所放松,这也是大势所趋。

合伙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的问题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除了具体的税收协定之外,源于范本的示范和指导意义,从范本的角度考察问题,也是必要的。

 

(二)关于“人”的界定

在税收协定中,关于“人(persons)”的界定,Zui为重要,一般放在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可见,只有适格的“人”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税收协定中关于“人”的范围,有三层含义。一是税收协定适用于“人”;二是“人”必须是“居民”;三是这些“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因此,这里的“人”并非一般意义上人,它可能是自然人、公司、其他组织等,从实质上看,更接近于平常我们所说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关键要看合伙企业是不是协定里所指的“人”。

(三)“人”的变化

回顾下税收协定的历史, “人”的界定也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Zui初,我们使用与国籍密切相关的“公民(citizens)”概念,但是跨境流动的增加,使得国籍与税收管辖权渐行渐远。此时,“居民( residents)”的概念被应用,因为只有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税。而居民本身强调的是“居住”,指的是有固定住所而居住在某个国家,这也是目前各国通行的判定是否居民纳税人的基础标准。

(四)合伙企业是不是“人”

在范本或者协定文本中,“人”一般是指我们日常接触到的自然人、公司、其他组织等,但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组织——合伙企业(partnerships),它介于自然人和公司之间,是一种形式比较特别的组织。在各国税收管辖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是否构成“居民”看法不一。

1、国内法层面

各国国内法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别。目前,我国对于合伙企业所得征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要穿透到合伙人层面征税,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

考察其他国家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实体,分别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和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则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二,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纳税实体,仅就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三,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准纳税实体,即在合伙企业层面先行根据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将其分配给各个纳税人按照原先的所得性质各自征收所得税。

2、协定层面

在早期范本及协定中,在第一条“人的范围”,并没有涉及合伙企业或者相关透明体的论述,这应该是争议产生的根源。一般认为,既然协定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那么自然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让人心存遐想的是,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又认为,任何法人团体或者任何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是公司。因此,貌似只要一国国内法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人,独立缴纳所得税,那么这个合伙企业就具有了公司的税收待遇,缔约国双方如果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独立纳税人,那么就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这样的表述和理解一直在现实中纠缠,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如果缔约国双方在对待合伙企业的态度并不相同时,那么,合伙企业还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呢?退一步说,如果合伙企业并不视为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那么,在合伙人层面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呢?这些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困扰着各国税务当局,也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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