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外资公司注销操作指引
企业注销,是消灭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Zui终一步,它注定比企业设立更为繁琐。生得容易,死得艰辛,自有其道理。企业在多年运营中,涉及大量法律关系,牵涉到了诸多法律主体,企业注销的主体价值是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然后才是追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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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之前,必须对所有的债权债务,做彻底的清算,涉及公私利益的双重保护问题。就私益而言,企业必须偿付债务,包括员工工资、债权人欠款等;就公益而言,企业必须缴清社保并清结税款,如果卷入环境侵权等诉讼,还必须了结诉讼,另外,还必须到开户行注销公司账户、到公安部门注销印章,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完成注销手续。
企业注销流程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办理)—刊登注销公告(报刊登记)—注销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局)—基本户注销(开户银行)—工商局受理注销(工商局)—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局)—缴销公章财务章
2、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