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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核定征收率直降,应如何适用政策?

更新时间:2025-02-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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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核定征收率直降,应如何适用政策?

现在全国上下、天南海北,貌似掀起了一波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浪潮,各省、市税务局争先恐后、密集的出台一道道公布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核定的主体范围包括办理工商登记的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所得范围包括经营所得以及除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其他种类所得。

这其中Zui吸引纳税人的就是核定征收政策出台后税负的断崖式下降。以青海省为例,如果某自然人取得10万元利息收入(不含增值税),因为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但其公告的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适用该公告,该笔利息收入适用核定征收只需缴纳400元,税负下降50倍。

其他省市税负下降的虽然没有青海省那么夸张,但也会让纳税人非常满意。如果青海省的政策优惠力度让人心跳胆颤、不踏实,那么其他省市核定征收政策的吸引力一点也不会比青海省差。

面对如此壮观的核定浪潮和税收优惠力度,不知道大家心里有没有产生疑惑,这一切正常吗?是全部的纳税主体和所得种类都可以适用核定征收吗?本文就此问题抛出自己不成熟的观点,希大家斧正。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除此之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所得,该称呼只是行文方便,与原旧个税法中的“其他所得”没有任何关系。)却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这是为什么?

我们先分析两种适用税率项下所得的核算特点。

超额累进税率项下的经营所得可以在经营收入中扣除与之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人工资、房屋租金、利息支出、产品成本等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所有各项成本费用;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扣除规定比例的费用,然后统一扣除国家规定标准的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两项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目的原则是全面扣除。(注:虽然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并不一定百分百达到全面扣除的标准,但国家立法努力的方向还是比较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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