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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横琴合伙企业返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4-12-1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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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经营所得扣除项目

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

大部分和公司规定的扣除标准一样,不同之处即不能扣除的有:合伙人的工资不能扣,合伙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能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的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但是又不好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限制条件:个税改革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年可扣除6万元,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才能扣除6万,这是一个前提。扣除时,和综合所得的扣除标准是一样的,首先减除费用6万元,在进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每年费用扣除的标准1次,不能在多个企业多次扣除。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

正常情况下肯定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即5%——35%税率,但各地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

特殊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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