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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个体户核定征收税负率

更新时间:2024-07-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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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深圳市的个体户、自然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特定纳税人(指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均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且综合税负低于全国绝大多数税收洼地,此政策一出,在财税界惊起了无限涟漪!

下面,我将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公告的核心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特别注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起征点

2、核定应税所得率

3、定率征收   

二、分析

放眼全国,深圳的个税核定征收规定具有很大的优势:

(一)分类简单,征收方式就是三类,不区分组织形式,纳税人容易理解和操作。

(二)综合税负低,同时考虑增值税、附加税影响,其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定率征收方式的综合税负能够控制在4%以内。

(三)容易构建合理的商业模式,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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