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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合伙企业个税核定征收政策

更新时间:2024-09-1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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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持股平台的所得税税负看差异

持股平台的所得税税负主要发生在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个环节,涉及的征税主体包括持股平台和持股员工个人。

1. 就两种持股平台而言,在节税效果上,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没有差异。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外,为免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从公司持股平台分红时,只需按20%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方面,两种持股平台没有实质差别。

2. 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负情况是什么样的呢?

这里举个例子来方便理解。甲先生为A公司的持股员工,投资了100万,持有一年后,甲将全部股权以120万的价格对外转让。

假设一种情况是有限合伙制平台代持,另一种是公司制平台代持(B公司),下面比较一下两种不同的代持方式所承担的税负情况。

持股平台 一般地区 低税率地区

纳税 甲 B公司 甲 B公司

有限合伙制平台 2.95万 2.95万(有限合伙人)

公司制平台 3万 5万 3.4万 3万

公司制多缴税负 5.05万元 3.45万元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目前税法规定不对合伙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针对股东个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甲先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95万元[(120-100)*20%-1.05]。

(2)公司制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所得,应先由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在取得税后利润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例中持股平台B公司为例,股权转让所得应先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120-100)*25%];甲分得税后利润15万元(120-100-5)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15*20%),共计缴税8万元。

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环节,公司制持股平台存在双重纳税问题。有限合伙这方面虽有一定优势,但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税负仍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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