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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梳理
一、征收个税:国发[2000]1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具体落实:财税[2000]91号
为落实国发[2000]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