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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横琴成立基金管理人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24-10-1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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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

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

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专项扶持;

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专项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4 -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10%给

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

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 50%(含)以上资产在

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

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

按照扶持金额的 给予扶持。

第六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0 亿

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800 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 50%

(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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