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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办理(个体工商户怎么核定征收)

更新时间:2024-05-1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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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中:个体道路运输户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且居民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需提供住址为大连行政区划内的合法身份证件);

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的个体道路运输户不须提供;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办理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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