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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操作指引(员工持股平台)

更新时间:2024-07-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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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因此合伙企业还是备受大家关注的。

比如,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的率比较优惠,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面,小编和大家聊聊,关于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不是真的分钱,而是合伙企业有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之时,需要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只要有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分钱,也要先纳税。

二、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的股息红利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不按照“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它仅仅是一个收入穿透该合伙企业至合伙人的导管工具,从而在合伙人层面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分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呢?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小编个人理解,基于合伙企业的“导管工具”性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直接计入其企业所得,受《企业所得税法》约束。

三、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

若是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则转让股权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是属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哪个对自己有利选择哪个吧: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创投企业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补充:合伙企业合伙人把份额转让给另外的合伙人,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依据Zui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可以按收益纳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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