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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珠海投资类合伙返还政策(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4-09-1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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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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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类: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架构搭建和税收成本。为什么越来越多基金管理人会选择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和公司型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私募税收也是GP和LP关心的模块,那么私募合伙企业征税有哪些明确的规则和不明确的地方?

已经明确的重要原则:

1、“穿透”的概念,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需要先分后税;

 

2、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合伙人);

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完全解释的事项:

1、如何在合伙企业层面详细计算所得和亏损?

2、合伙企业的收入分配给合伙人后是否保持性质不变?

3、个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他收入?

4、外国合伙人如何纳税?

5、合伙人出资如何征税?

6、合伙企业“分配”利润给合伙人如何征税?

7、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税基如何确定?

8、合伙人转让/撤回或清算合伙企业权益的所得或损失应如何计算?

9、哪个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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